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5號原告甲○○即祭祀公業 陳賙公 嘗管理人被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 連世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0日下午4點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