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61號上訴人 盧淑華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
江慧敏 律師 鄭玉金 律師被上訴人 盧達仁
盧平鎮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戴嘉慧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