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637號債權人 呂安婷 債務人 陳思穎 債務人 蔡樹採 債務人 林瑞龍
一、債務人陳思穎、林瑞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貳拾叁元。
二、債務人蔡樹採、林瑞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陸萬 陸仟柒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思穎、蔡樹採、林瑞龍,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計息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率│││(新臺幣)││││├───┼─────┼──────────┼──────┼────────┤│1│8,000元│自107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2│16,000元│自107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3│16,000元│自107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4│16,000元│自107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5│1,067元│自107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