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46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天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天送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164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60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毒偵字第516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318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36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74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75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5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另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且難以與所附著之物相析離,而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海洛因
1包
碎塊狀檢品1包。淨重3.59公克(驗餘淨重3.56公克,空包裝重0.34公克),純度79.40%,純質淨重2.85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5530號鑑定書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聲沒字第496號卷第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