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

聲請人 許麗玲

相對人 許世宏

許海祥

許海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許世宏、許海祥、許海洋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叄萬貳仟陸佰叄拾肆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負擔,業已於112年2月10日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0,536元

聲請人預納。

合計

130,536元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計算式:

  130,536元×各1/4=各32,6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二(兩造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9號判決)

編號

繼承人姓名

訴訟費用比例

1

許麗玲

1/4

2

許世宏

1/4

3

許海洋

1/4

4

許海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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