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楊孟騰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 顏宏 律師被告 楊孟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2,520,164元【計算式:534㎡×6,900元×1/2+945㎡×6,900元×1/2+297.78㎡×33,815元×1/2+10.29㎡×33,833元×1/2+80
3.21㎡×5,500元×1/2=12,520,1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20,1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