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 黃家豪
黃家賢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 律師
黃大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成營造有限公司、 蔡竹員 即 國銓 工程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2,5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