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司調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OO、謝OO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謝OO應將坐落彰化縣○
○鎮○○○段○○○○○○號土地及同段162建號建物,以分割繼
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相對人謝OO、謝OO公同
共有等語。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06年3月20日由本院依職權
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惟迄未見回覆,是顯難
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無成立之望,揆諸
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