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聲再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更字第二號忠股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裁定關於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欄內年齡「七十一歲」之記載應更正為「七十三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關於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欄內年齡「七十一歲」之記載,係屬誤載,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楊省三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