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撤緩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撤緩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文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2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文瀚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羅文瀚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4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前即112年11月16日故意犯詐欺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13年5月31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80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9月,於113年7月4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4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於112年12月29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12年12月29日至117年12月28日止。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2年11月16日因犯詐欺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8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於113年7月4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聲請人係於上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80號判決確定後6個月以內即11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有本院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19日新北檢貞丙113執聲2611字第1139120920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可憑,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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