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原告 吳順明 被告 陳煦晨
簡亦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煦晨、簡亦辰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被告陳煦晨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被告簡亦辰部分前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58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宏璋
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孟凱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