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杜盛遠 被告 許維仁
胡耀仁 趙柏源 王采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宏璋
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孟凱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