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締結買賣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告 紀志松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被告 紀武雄
紀坤宋 紀孟賜
紀民育
紀民勇
紀秀英 紀曾淵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紀宏明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紀曾仁
紀金交
陳茂昌
陳茂松
陳茂森
陳茂林
陳慧仙 紀素絹 陳慧芳
紀辰庫 紀鑫堡
紀敏村
紀智民
紀民晉
紀富雄
紀品瑞 紀利遠
紀樺均
紀添加
紀添花
紀麒麟
紀耀柏
紀枝水
紀愛美
紀碧霞
紀健中
紀登富
王紀愛婷
紀添進
紀巧
紀淑芷
紀凱婷
紀舜馨
紀瑞助
紀凌逸
紀富春
紀家雄
陳瑞祥 陳瑞興 陳瑞豐 陳志明 陳志忠 陳純美 陳純枝 童怡雯 邢豪峰
邢豪鵬
邢豪婷
紀順賢 紀順成 紀瑞
紀明
紀金聰
紀德松
紀朝宗 紀承誼 紀志龍
蔡滿鳳 紀乃綺 紀乃瑋 紀宏曄 姚嘉福 紀德彬 參加訴訟人 陳金勳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締結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欄「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巫淑芳
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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