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90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97年3月2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7月2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63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恒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