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13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31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5115號),於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為丕書記官陳淑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㈠甲○○有下列觀察、勒戒處遇及前科:
⒈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
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9月10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⒉①於94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
復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且於95年4月24日確定;②於95年10月間又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4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且於96年3月26日確定;③於95年10月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8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6年4月4日確定,上開數罪,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52號裁定,均減其宣告刑2分之1後,①案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②③案則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已於97年5月15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
⒊④然於95年11月1日另因涉犯加重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8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11月確定。上開②③④案件為數罪併罰之案件,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上開三案尚未經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縱其中②③案之刑已先發監執行,依上開說明,因須併合處罰,自不合於執行完畢之要件,於本案即不構成累犯。
㈡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
98年10月8日下午4時許,在桃園縣○○鎮○○路○○○號6樓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0月8日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10月8日晚間8時55分許,在上開桃園縣○○鎮○○路○○○號6樓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或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附記事項:至扣案之粉末物品4包(驗餘淨重0.1910公克),經送驗結果,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被告雖不否認為其所有,惟本院查無確據證明係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又非違禁物,自不得宣告沒收,檢察官請求併予宣告沒收,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
書記官陳淑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及數量│供施用何種毒品所用│├──┼────────┼──────────────────┤│一│注射針筒壹支│供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二│吸管貳支、分裝袋│供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玖個│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