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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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六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