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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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證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一二號聲請人台北縣石碇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Q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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