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7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7131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玖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收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捌拾貳萬零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收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