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港簡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港簡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上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924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黃上祐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增列被告黃上祐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本院考量刑度的理由被告在本院審理時願意坦承犯行,也表明這次是因為貪圖節省電費才鑄下大錯,而被告目前經營金紙店生意,可能也因為店內開銷跟營業額的落差才會出此下策,尤其被告罹患重病,有其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對被告而言,光是治療目前的疾病就身心俱疲,想必周遭照顧的家人也不輕鬆, 佐以 被告除了刑罰外,還有台電公司追討的電費賠償,日後也保證不會再輕起僥倖之心,刑罰固然是處罰犯錯的人,但必須該給犯錯的人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在刑度於本案要給予寬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含易科罰金之標準)。另被告竊電因而所得之利益,台電公司也會依照供電契約予以追償,為避免被告負擔過重,有過苛之虞,則依照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
三、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瑞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8年度偵字第792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7924號被告黃上祐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鄰○○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上祐為節省其電費支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電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間某日起,在其父親黃東義、母親 黃徐振 所有位在雲林縣○○鎮○○里000號1樓、雲林縣○○鎮○○○段○○○○段000○0號之房屋、土地,以每個電表新臺幣4000元之代價,僱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將該處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下簡稱台電公司)所設置之電表(電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之電表外箱、封印環之封印鎖予以破壞撬開再封回,將封印鉛塊重壓、電表內計量蝸桿折彎,致使計量齒輪間契合不全,造成電表無法正常計量,計量失效不準,藉此方法竊取電流使用。嗣於108年10月29日下午
3時55分許,為台電公司稽查員 梁烱明 會同警方在前揭處所當場查獲,並查得遭破壞電表2具、封印鎖4只等物。
二、案經台電公司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一、訊據被告黃上祐就僱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改上開電表之一情坦承不諱,惟辯稱係於108年8月中旬始改電表等語,然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陳淑敏 於偵查中證述:這次在108年8月就有查到,而根據107年4月很明顯被告的電度數就明顯往下降,另外一顆電表107年10月很明顯下降等語,並有用電資料曲線2紙在卷可參,另有證人梁烱明於警詢時證述情節明確,復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條各1份、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2紙及照片22張等附卷可佐,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按依刑法第323條之規定,電能關於該(竊盜)章之罪以動產論。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為竊電行為,時間緊接,犯罪地點相同,核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檢察官黃瑞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姵涵參考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