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43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竹簡字第43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彬
李景龍彭文忠關光輝吳俊生范琦葵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837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
100年6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書記官劉依緹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王文彬、李景龍共同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彭文忠、關光輝、范琦葵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俊生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王文彬係址設新竹市○區○○路2段468號1樓「金鑫電子遊戲場」之負責人,並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起以月薪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薪資僱用李景龍,詎2人竟共同出於供不特定人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反覆、單一的犯罪意思聯絡,自99年10月8日前某日起,利用「金鑫電子遊戲場」取得新竹市政府所發給、營業項目為電子遊藝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得以擺設娛樂類電子遊戲機之機會,由王文彬在上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擺設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動機臺等共計30台(聲請書誤載為31台),而由李景龍擔任開分、洗分服務員,負責計帳營收、換取寄分卡及將寄分卡上之分數兌換成現金之工作。其賭博方法為,賭客先以現金向李景龍按開分比例(視機種不同而有不同比例)開分,再押注與機台對賭,如押中,則可得不等倍數之分數,如未押中,則其所下賭注悉歸店家所有;當賭客不續玩時,可示意李景龍洗分,由李景龍視機臺上分數按比例兌換現金500元、1,000元不等之整數,將現金支付與賭客。
(二)於99年10月8日晚上6時35分許,員警 吳炳賢 喬裝賭客前往上址把玩「 小瑪莉 」機具,適有賭客彭文忠基於賭博之犯意,在現場把玩「小瑪莉」機具,迄至當日晚上6時57分許,目睹彭文忠以機台顯示之剩餘分數向李景龍示意洗分,隨即至後方廁所再行離開,並以密錄設備將之錄影存證;迄至當日晚上7時45分許後,吳炳賢以剩餘分數亦向李景龍表示洗分,隨即至後方廁所,李景龍遂將現金500元交予吳炳賢後離開。吳炳賢復於同年月14日晚上9時9分許,喬裝賭客前往上址把玩「小瑪莉」機具,迄至當日晚上10時5分許,以剩餘分數向李景龍示意洗分,李景龍即將現金500元置於該店廁所木籃之黑大衛香菸空盒內交予吳炳賢。吳炳賢又於同年月15日、18日前往上址把玩「小瑪莉」機具,李景龍復各以上開手法將現金500元置於該店廁所木籃空香菸盒內之方式交予吳炳賢。嗣彭文忠基於賭博之犯意在同年月26日下午2時許,前往上址賭玩「SLOT」機具,吳炳賢並於同日下午5時許,前往上址把玩「小瑪莉」機具,迨李景龍將現金500元交予吳炳賢後,警方即於同日下午5時4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適有賭客關光輝、吳俊生、范琦葵分別基於賭博之犯意,正在現場把玩「滿貫大亨」、「小瑪莉」、「7靶射擊」機具而當場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共計30台及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物。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劉依緹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編號│電子遊戲機名稱│單位│數量│├──┼─────────────┼───┼────┤│1│7靶射擊(含IC版)│台│6│├──┼─────────────┼───┼────┤│2│SLOT(含IC版)│台│3│├──┼─────────────┼───┼────┤│3│滿天星(含IC版)│台│2│├──┼─────────────┼───┼────┤│4│野蠻遊戲(含IC版)│台│2│├──┼─────────────┼───┼────┤│5│石器時代(含IC版)│台│1(聲請│││││書誤載為│││││2)│├──┼─────────────┼───┼────┤│6│皇冠小丑(含IC版)│台│2│├──┼─────────────┼───┼────┤│7│超八(含IC版)│台│4│├──┼─────────────┼───┼────┤│8│小瑪莉(含IC版)│台│3│├──┼─────────────┼───┼────┤│9│賽馬(含IC版)│台│1│├──┼─────────────┼───┼────┤│10│動物奇觀(含IC版)│台│3│├──┼─────────────┼───┼────┤│11│滿貫大亨(含IC版)│台│3│├──┼─────────────┼───┼────┤│總計││台│30(聲請│││││書誤載為│││││31)│└──┴─────────────┴───┴────┘附表二: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單位│數量│├──┼─────────────┼───┼─────┤│1│週轉金(新臺幣)│元│6萬4,120│├──┼─────────────┼───┼─────┤│2│兌換賭資│元│2,000│├──┼─────────────┼───┼─────┤│4│遊戲寄分卡(再玩卡)│張│30│├──┼─────────────┼───┼─────┤│5│黑大衛香菸空盒│個│2│├──┼─────────────┼───┼─────┤│6│木籃子│個│1│├──┼─────────────┼───┼─────┤│7│監視器主機│台│1│├──┼─────────────┼───┼─────┤│8│會員名冊│本│1│├──┼─────────────┼───┼─────┤│9│99年10月份會員消費狀況表│張│3│└──┴─────────────┴───┴─────┘附表三:
┌───────────────────────────┐│賭客吳俊生所有之賭資新臺幣1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