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5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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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2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25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有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0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有翼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藍芽喇叭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許有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17日6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某娃娃機臺店內,徒手竊取 劉精一 所有放置在該處娃娃機臺上之藍芽喇叭1個,得手後離去。 嗣劉精一 發覺上開物品遭竊後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有翼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劉精一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穿著照片、臺中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等語。是本案聲請簡易判處刑書雖有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然未具體說明何以依憑本案被告先前犯罪之前案紀錄,即可逕認定其對刑罰的反應力薄弱(例如具體指出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成效為何、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罪質、犯罪時間間隔、頻率、犯罪手段、犯罪型態、相互關聯性、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亦即本院認檢察官未具體說明被告為何有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必要之程度,難認本案檢察官就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已盡實質之舉證責任,本院審酌各情後仍認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將被告之前科事項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身之力循正當
途徑獲取所需,竟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誠屬不應該,且被告曾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行竊之手段尚屬平和,另酌以被告於本案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偵卷第51頁之調查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未扣案藍芽喇叭1個,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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