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92號原告 歐蓁蓁
指定送達地址:苗栗縣○○鎮○○里○○○0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應具體表明係對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4660號強制執行程序中民國何年何月何日之分配表聲明異議,並應「如何更正」分配表(即該分配表所列項目及金額應為如何之增減)?
二、陳報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何?
三、被繼承人 劉振南 之完整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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