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88號

原告 洪志明

被告 王良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李敬之

法官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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