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88號
原告 洪志明
被告 王良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李敬之
法官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88號
原告 洪志明
被告 王良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李敬之
法官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