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1號
原告 邱清亷
送達代收人 李芷庭
被告 吳家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家宏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422號),經原告吳家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業已陳明本案僅刑事部分達成調解,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審交易卷第34、37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陳彥年
法 官曾雨明
法 官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