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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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李順成 被上訴人即被告 璉嶸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登泉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建字第2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核為新臺幣(下同)13,708,683元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972元,尚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