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9號原告 梁忠政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張建良 、被告麗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麗元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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