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 朱麗雪 訴訟代理人 林金華 被上訴人 張瀚月 訴訟代理人 張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謝達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