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62號原告 林秀英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複代理人 鄭安妤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林宜嫻 律師被告 劉靜琴
鄭鴻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6日下午2點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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