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9號原告 張家睿 訴訟代理人 呂姿慧 律師被告 鄭敏慧 訴訟代理人 黃益祥
張文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111年6月5日前提出書狀陳明對被告111年4月27日陳述意見狀之具體意見。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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