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傅從輝
許翠芳 傅瓊慧 傅本原 傅本桀 傅涂春蘭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冠 律師被告 陳其瑋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審交易字第490號(改分111年度交簡字8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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