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乙字第四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因二次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八月、八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順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