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567號債權人 林怡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素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陳報本件請求法律關係為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倘為前者,應釋明請求利息為年息6%之依據為何;倘為後者,應陳報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日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