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103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蕭鼎宗 債務人有亨農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崇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103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346,200元│自民國106年7月27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002│568,900元│自民國106年9月2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