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565號債權人臺中市霧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裕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魏天保 、 魏誠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魏誠佑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魏誠
佑與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