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136號債權人 徐文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古明正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債權人購買磁磚,積欠貨款未付,為此請求清償。經查由債權人所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可知,出賣人為第三人大謙建材精品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債權人以他人之買賣資料而向債務人請求清償該貨款,於法顯屬無據。準此,債權人之請求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