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787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陳澄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海明威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102年10月23日聲請交付本院102年9月12日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查,聲請人未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逕行聲請直接交付錄音光碟,於法未合,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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