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5號

聲請人美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曾祈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票號BI6735306,發票日期為民國113年10月25日,發票人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羅智先 ,票面金額新臺幣152,782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稱發票人將系爭支票掛號寄出後,郵差盤點系爭支票掛號文件簽收表發現無人簽收,經聲請人內部查詢均未尋得,可知聲請人未收受系爭支票,尚非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