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88號
債權人 林志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漢風資訊有限公司、 蔡許宏 、 雲子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漢風資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事實理由記載債務人共同簽發新臺幣伍佰萬元之支票及付款人為漢風資訊有限公司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