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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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14號
聲請人 蕭仁杰 律師
被告 林益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益潮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益潮因詐欺等案件,因被告逃亡,經本院通緝,於民國114年2月21日通緝到案,經本院值班法官於當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為羈押處分。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案件進行程度,認被告如能確實具保,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爰准 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