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77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建隆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蔡建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暨其上23580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蔡建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 蔡濟宇 即嘉應數位科技企業社、蔡濟宇即嘉應廟口小吃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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