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8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洪才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8年01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88年12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54,353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49,684元、已到期之利息4,106元及違約金563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49,684元自89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