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黃種威 相對人全球專利智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衛理文智慧
財產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冏 吾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全球專利智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衛理文智慧財產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冏吾 」之記載,應更正為「全球專利智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衛理文智慧財產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冏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