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蕭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侑典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