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㈠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同條例第43條第6項亦有規定。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此參諸同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之規定自明。
㈡第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4,08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聲請人戶籍地及名下不動產皆非設於本院管轄區內,請釋明聲請人之住所地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之原因,是否有久住之意思?
四、提出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遠東商銀所成立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書。
五、陳報98年3月與各債權人個別協商後是否曾繳款?請表列還款銀行、數額、期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與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債權金額不符,請釋明原因。
七、請說明聲請人98年1月迄今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數額?並提出98年1月迄今所有完整之薪資往來帳戶存摺明細影本及薪資單。
八、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自95年1月1日起迄今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股票集保帳戶等完整之往來明細存摺影本(包括已銷戶)。
九、提出聲請人之配偶95、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並提出最近一個月內之登記簿謄本。
十、具體表列聲請人及配偶之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一)收入如:聲請前一年之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二)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一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十一、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竹市○○路○○○號,請說明戶籍地現作何使用?購買此屋每月繳納房貸10,200元之必要性?並提出繳納房貸之證明文件。
十二、說明聲請人妹妹甲○○現住何處?借聲請人抵押之不動產現作何使用?
十三、釋明聲請保全處分停止強制執行係扣薪或拍賣不動產?如係後者,執行債權人為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或無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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