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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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竹簡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竹簡字第124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以在電腦網站上張貼猥褻圖片之方法供人觀覽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基於張貼猥褻圖片之犯意,於民國98年1月4日7時44分許,在新竹市○○街○○巷○號2樓住處,利用電腦設備及其向網路服務業者(ISP)「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申請、裝設於上址之ADSL專線,連線至「Xuite」網站,再以其所申請之該網站帳號「ricoh.wang」登入該網站(網址為http://xuite.net/ricoh.wang)之「相簿」功能,再連結進入由其所申請建立、隸屬於「相簿」項下之「非禮勿視」相簿,上傳張貼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人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心及厭惡感之裸露女性性器官及男女性交畫面之猥褻影像圖片計2張(網址http://xuite.net/ricoh.wang/0000000/121.jpg、http://xuite.net/ricoh.wang/0000000/10.jpg)內裸露照片列內容為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年滿18歲之本國女子)供不特定人可上網連結瀏覽。嗣經警執行網路巡邏時查獲。
二、案經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甲○○於本院調查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1頁背面)。
(二)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執行網路巡邏紀錄表、「ricoh.wang」帳號名片列印頁1紙、「ricoh.wang」相簿(網址ht
tp://xuite.net/ricoh.wang/0000000/121.jpg、http://xuite.net/ricoh.wang/0000000/10.jpg)內裸露照片列印頁2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二客7作第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回覆單暨所附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結果檔及IP使用紀錄各1份(見偵查卷第5頁至第14頁、第49頁至第78頁、第85頁至第88頁)。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查被告甲○○本件犯行係以電腦網路在上揭網站相簿區張貼猥褻之圖片,供網路使用者上網點選觀覽,此與散發傳布於公眾之行為態樣,尚屬有間,而非所謂散布於眾之行為,又被告所張貼之圖片,所示內容含有具體描述男女性器官、性交等性行為過程之圖片,屬以刻意強調之方式描寫性交行為之猥褻動作,明顯與單純性知識、性交技巧之傳授有別,客觀上已足以刺激性慾,並引起一般人之羞惡感或厭惡感而足以侵害性的道德感情,顯已達到刑法所指猥褻之程度,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圖片罪。
(二)爰審酌被告甲○○前有竊盜、傷害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雖不成立累犯,但足徵其未見悔改,惟考量其於本院調查中終能坦承犯行,另參以被告之犯罪手段、動機、目的及對於社會善良風氣造成之不良影響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至被告甲○○在上揭網站所刊登猥褻圖片之電磁紀錄,本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沒收之,惟此電磁紀錄業經被告刪除而不存在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在卷,且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二客服第
7作業中心二客7作第00000000-000號回覆單記綠1紙附卷可佐(見偵查卷第83、85頁),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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