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鴻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鴻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鴻彥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07年2月2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8年3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古鴻彥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6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6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7年2月20日入監執行,並於108年3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801589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8月11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