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4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5月27日94年度訴字第647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94年5月27日以94年度訴字第64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是否為前案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仍有疑義,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鄭詠仁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