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03號原告丙○○被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1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歐文政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03號原告丙○○被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1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