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李昭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逸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惠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月蓮曾瑞賓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楊月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瑞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4年5月17日歿)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曾逸明、蔡惠春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