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張國熊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淑君 即 王憲政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相熹 即王憲政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怡蒨 即王憲政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憲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8年12月14日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9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及至民國109年4月6日止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叁佰肆拾元、違約金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部分撤回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